登记期限:(设立)1、名称分局受理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市局受理的,当场决定。2、设立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
登记期限:(设立) 1、名称 分局受理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4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市局受理的,当场决定。 2、设立 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期限:(变更)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期限:(注销)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期限:(备案)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条件:(设立) 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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