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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您了解ICP备案信息

来源:web    发布日期:2018-03-16

一般而言,备案登记信息对于认定网站经营者具有直接的证明效力。对于已备案网站,可根据ICP备案登记信息来确定被控侵权行为人。但是由于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系网站开办者自行在网上

  一般而言,备案登记信息对于认定网站经营者具有直接的证明效力。对于已备案网站,可根据 ICP 备案登记信息来确定被控侵权行为人。但是由于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系网站开办者自行在网上进行,备案部门对该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审核,故非经营性网站的网上备案信息不具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确认的效力,仅具有初步的证据效力,当有其他相反证据证明备案信息内容不真实时,该备案信息的证据效力可以被推翻。同样的,经营性网站在取得 ICP 经营许可证后,需要进行信息备案,对此备案信息的证据效力,应等同于非经营性网站ICP备案信息的证据效力。此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营性网站在取得 ICP 经营许可证后,还应持该 ICP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因此,经营性网站除了进行 ICP 信息备案之外,还应当向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对此工商备案信息,虽然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与 ICP 经营许可证的内容严格一致,但是在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上,也仅具有初步的证据效力。

  

  (三)网页中有关网站经营者的标示

  如果被控侵权网站上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箱以及其他联系方式等信息与被告相关信息一致,可以作为认定网站自己标明的经营者为被控侵权行为主体的初步证据。当然,网页中有关经营者的标示也并不具备绝对的证明力,当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其证明效力时除外。

  (四)域名持有者信息

  当网站经营者与其域名持有人具有一致性时,域名持有者信息可以作为认定网站归属的证据之一。但是,由于域名可以依法转让或买卖,且多个域名对应同一网站在技术上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因此,实践中同一网站对应多个域名,多个域名又归属于不同持有人的情形大量存在,此时域名持有人与网站经营者发生分离,两者并非同一主体。故域名持有者信息仅具有初步的证明效力,法院在认定时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作出相应的判断,如有其他证据证明域名持有者与网站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不能认定域名持有者为侵权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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