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程序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1、书面申请(依据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2、《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申请审批表》(依据同上)。3、工商营业执照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依据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
2、《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申请审批表》(依据同上)。
3、工商营业执照。如无工商营业执照,则须提供企业名称预先审核文件及合法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依据同上)。
4、办公、营业场所、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5、专业人员名册及职称证书、技术工人等级证书、驾驶员驾驶证、驾驶员的简历、安全行驶里程和行车事故记录的证明材料(依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6、企业章程和安全、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依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7、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8、外省市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依据《货物运输、货物搬运装卸、货物运输服务业户开业、变更审批程序规定》(京交货管字[2001]607号)第六条第八项)。
9、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经过公司注册地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异动变更申请审批表》(依据同上)。
标准 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区交通局货运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进入初审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 1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资金标准(依据《上海市道路货运服务业户基本技术经济条件》(京交货管字[2001]395号)3)
(1)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
①进驻货运场站经营的货运服务业户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万元。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注册资本金5%的流动资金。
②货运场站外经营的货运服务业户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注册资本金5%的流动资金。
③从事物流综合服务的业户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注册资本金5%的流动资金。
④从事货运场站经营的业户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 万元。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注册资本金5%的流动资金。
(2)外省市道路货运服务业户在京设立的从事道路货运服务经营的分支机构,亦按3.1规定的条件办理。
2、人员标准(依据《上海市道路货运服务业户基本技术经济条件》)
(1)道路货运服务业户从业人员应不少于8人;业户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应不少于3人,且须经市交通局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聘用从业人员应符合劳动用工制度,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2)企业经理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经历,经营管理人员中须至少有20%是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
3、设施标准(依据《上海市道路货运服务业户基本技术经济条件》)
(1)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业务受理站点。
(2)经营场所应布局合理、环境整洁、经营标志醒目。做到收费价目、计费里程、服务项目、文明标准、业务手续、监督电话“六公开”。
(3)须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库。
①进驻货运场站经营的货运服务业户,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库房或料棚、货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②货运场站外经营的货运服务业户,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库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料棚、货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应具备相应的货运辅助设施条件。
③从事物流综合服务的业户,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具有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库房,具有与物流配送品种、规模、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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