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标准及申请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审批标准及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大厅受理。
3.处室审查。
4.主管领导审定。
5.告知与送达。
6.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设立机构
1.书面申请;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申请表》;
3.法人代表、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主要管理人员还需提交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的资质证明材料(如国家承认省级或省级以上的学历证、培训证或工作证等);
4.《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
7.公司章程复印件(含公司的股东名单、持股比例,并在表格上加盖公司公章,如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的股东构成、持股比例情况并盖原公司公章,逐层上溯,直至较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8.注册地址证明复印件(包括租赁协议、房产证)。
变更(或延续)的机构
1.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变更(延续)申请表》;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
3. 《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 提交变更内容有关证明材料
(1)单位名称变更 持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地址变更 新地址的租赁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变更 法人代表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4)股本增资或股权变更 提供公司章程修正案,并在股东名单、持股比例表格上加盖公章。如新增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的股东构成、持股比例情况复印件并加盖原公司公章,逐层上溯,直至较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5.许可证原件(如许可证丢失的,需写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材料一式一份,A4纸单面,并在盖章处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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