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材料:(1)企业产权界定申请报告;(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产权界定申请意见;(3)上级主管部门(投资主体)同意企业产权界定申请意见;(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办材料:
(1)企业产权界定申请报告;
(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产权界定申请意见;
(3)上级主管部门(投资主体)同意企业产权界定申请意见;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近期资产负债表。
办理程序:
1、集体企业进行产权界定,经主管部门同意,向市集界办或区县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时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产权界定申请报告;
(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产权界定申请意见;
(3)上级主管部门(投资主体)同意企业产权界定申请意见;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近期资产负债表。
3、中介机构在接受企业委托后,应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委托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产权界定查证,并出具“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及“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说明”(一式三份)。
4、以上报告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投资主体认可,并由企业送主管部门同意盖章。
5、中介机构可代理委托单位将以上文件送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6、市集界办或区县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收到以上文件后,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核、确认,发出产权界定批复文件。
7、企业在收到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批复文件后,根据《关于下发<上海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界定申报表>、<上海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登记表>填表说明的通知》(沪产界[1997]第015号)规定,向税务部门提出调整有关帐务申请,得到税务部门同意后,作调帐处理。